“事实夫妻”争抚养权 离婚不尽抚养义务 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026-01-26深圳婚姻家事律师
秦雯,深圳婚姻家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事实夫妻”争抚养权
但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该二人的非婚生女儿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女儿的唐某,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
原被告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多年同居并生育二女,不久前,原告陈某得知被告唐某与他人结婚,遂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女儿的抚养费。9月1日,岚皋县法院花里法庭成功调解这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早在18年前,原告与被告就开始同居,当年因被告未到法定婚龄,所以婚姻未予登记。因被告常年在外务工,自2007年起被告就未尽子女抚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2007年以来的子女抚养费。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事实婚姻,属非合法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该二人的非婚生女儿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女儿的唐某,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
岚皋县法院花里法庭受理该案后,耐心组织原被告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调解。其大女儿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小女儿正在读初中,交谈中,被告认为目前自身经济条件相对较好,要求取得小女儿的抚养权,而原告则以女儿一直由其抚养为由要求与小女儿继续共同生活。
法官随即开始耐心调解和说服,并征询了小女儿本人意见,其表示自己多年由父亲和奶奶抚养长大,愿跟随父亲生活。被告虽想要回女儿的抚养权,但也不想违背女儿的意愿。在法官调解下,原被告双方最终就女儿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即小女儿跟随父亲共同生活,由被告支付小女儿成年前的抚养费每年0.3万元。
离婚不尽抚养义务 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
余某家住肥西县,经人介绍和孙某相识并结婚,婚后夫妻两人摩擦不断,最终感情破裂。2014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当时协议儿子由孙某抚养。但是之后的生活,余某认为孙某未尽到抚养的义务,要求变更抚养权,遭到孙某拒绝。2015年3月,无奈的余某来到当地司法所申请调解。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小孩变更由余某抚养,孙某每周可探视小孩一次。
专家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是否可以变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孩子抚养权是应该建立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基础上的,如果拥有抚养权的父或母因生活或工作等原因不能对孩子进行照顾和教育,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不利等因素,另一方提出变更孩子抚养是可以的。
本案中,原先孙某和余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孙某抚养,但离婚后的孙某脾气越来越差,对孩子的管教越来越少,没有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且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了诸多不利的影响,此时,余某有权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以便给孩子带来更好的保护和教育。
